成爲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成爲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稅務師事務所:
1. 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2. 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爲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3.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科技、諮詢公司:
1. 由稅務師或者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發起設立,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
2. 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爲受到稅務行政處罰;
3.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稅務行政複議期限
目前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法律、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第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複議法是對行政複議的基本法,特別法可以有特別規定,但也應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根據這條規定,無法認同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內的可以除外併合法有效的。同時也無法認同複議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而不由法律來明確規定執行的。
由於稅務局是一種性這個類型的司法機關,故此對於那些有資產,並且給也想成爲稅務事務所的股東,乃至成爲該公司的合夥人的,必須要嚴格的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即使其能夠增加公司的註冊資金,也是不能被允許成爲股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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