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於股權回購規定的條件是什麼
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爲,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爲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三、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爲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併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歸公司所有都是有着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莫非發生了公司法規定的特殊情況,那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是不允許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的。要求公司回購自身股權的並不見得就是侵犯到了股東的合法權益,比如說回購來的股權是把股份獎勵給了內部的職工,也是一種常用的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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