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回購股權嗎
《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問題僅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強制收購請求權,而無公司主動回購的規定。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先規定了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隨後採用但書方式規定了包括減少註冊資本、異議股東回購等在內的幾種例外情形,即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二、股東可以退股嗎?
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法實現退股。
公司註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註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爲,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淨資產流出與否,分爲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註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這種減資方式就能實現股東的退股。
三、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股權轉讓可以分爲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併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層有權回購屬於自己公司的股權,但是一定要在滿足以上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回購,同樣,股東也可以用退股的方法實現減少投資資本,但是無論是做什麼,都要遵循法律原則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才能使自己做出的行爲是受法律保護的,否則,恐怕會給自己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事實上,有限責任公司很少有主動去回購股東的股權的,但我國《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的規定可以說非常的寬泛。現在國家允許公司通過股權的這種形式來獎勵本公司的優秀職工,這也是一種常見的回購股東股權的操作方法,簡單來說,只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回購本公司股權的,都要有以其相符合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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