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表決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會表決權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111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審議表決事項時,實行一事一議的表決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落實董事會一人一票表決制度,強化了每位董事都應該對董事會決議承擔履職責任。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
公司法在其變遷過程中,特別是在股東人數衆多、股權較爲分散的情形下,股東主權的原則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會的權限隨之增強,原本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許多事項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事實上已經分解爲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享有最後決定權的事項所作的決議,自然也應當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
二、董事會的職責有哪些?
董事會可以視爲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爲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表決都是必須達到2/3以上的人數通過才行,也就是最起碼要爭取到一多半人的支持,這樣的會議決議才能夠正式的通行,董事會的表決權是公司法直接賦予的,在公司章程當中關於,董事會成員的相關權利的規定,也不能違反我國的公司法,由董事會決議執行的相關事項就代表着公司的集體意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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