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公章對外借款構成犯罪嗎?
一、擅自使用公章對外借款構成犯罪嗎?
擅自使用公章向個人借款的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構成合同詐騙罪。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佔爲已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爲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印章管理的規定
1、印章刻制隨意,只要有業務需要和使用方便就同意部門或異地業務人員刻制。
2、不在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行刻制印章,刻制完後沒有在公安機關備案。
3、沒有印章保管規章制度,沒有對印章的使用範圍和人員進行限制。
4、沒有印章使用規章制度。使用印章審批不嚴,允許攜帶公章外出,在空白紙張上用印而沒有相應的限制。
5、沒有用印臺賬,即使有,也沒有長時間保存或丟失。不能做到可追溯。
6、印章丟失後不報案,未在報紙上公開發布作廢聲明,重刻印章程序不規範。
7、允許其他企業掛靠,發現印章被私刻或僞造後,放任不管,未採取正確應對措施。
8、下屬單位關停並轉後,沒有及時收回和銷燬其印章。
由此可見,公司必須保管好自己的印章,委派誠實可靠的人進行管理,防止印章被盜、被盜蓋和管理人私自使用,否則將可能給公司帶來意想不到的經濟損失。行爲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爲,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爲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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