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了變更登記後,是否應承擔變更前的債務?
網友諮詢:
2009年開始我一直給一家公司供應水泥,不定期結算,截至去年8月,該公司欠我水泥款28萬元,還向我出具了一張欠條,加蓋有公司的印章,可是沒過多久該公司通過股東股權轉讓方式變更了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也由郭某換成了張某,我這28萬還能要回來嗎?
律師回覆: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變更、股東股權的轉讓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均屬於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後的公司對變更前的公司債權、債務仍應予以承繼。故現在的公司應當承擔之前的債務,你可以起訴該公司討要欠款。
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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