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什麼區別?
中國人素來對“對簿公堂”有一種牴觸心理,而順應時代的需求,調解的產生爲人們解決糾紛帶來便利。我國的調解制度除了訴訟內的司法調解以外還有訴訟外的人民調解,二者都對解決糾紛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又該怎麼區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呢?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區別
人民調解是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活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都是解決糾紛當事人的紛爭的一種重要方式。採用的方法都是通過說服教育、宣傳法律政策,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和解協議,消除紛爭。適用的原則基本上都是“自願原則”、“合法原則”、“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原則”。但是,三種調解制度之間也有所區別:
(1)調解機構性質不同。行使人民調解職能的機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是基層羣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自治組織。司法調解是由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來行使。
(2)調解的性質不同。人民調解是不具有訴訟性質的訴訟外民間調解,是一種羣衆性自治行爲。
(3)調解權的來源和性質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是基層羣衆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權利,調解人員代表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與被調解人員之間是羣衆與羣衆自治組織之間的民主平等關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調解人員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與被調解人員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4)調解的範圍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民間糾紛。人民法院調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條件的民事糾紛以及刑事自訴案件。
(5)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是一種羣衆自治組織調解民間糾紛結果的記錄和一般文書,不是法律文書,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和製作的調解書,是國家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文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與法院製作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爲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衝突爲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爲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爲特徵,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爲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大家可以更加清晰明瞭地辨別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其實最簡單地分辨二者,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而通過訴訟而引發的調解就是司法調解。雖然二者有所不同,但是對與解決民事糾紛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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