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類型及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1、因重婚而構成的無效婚姻
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婚姻制度爲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總則中將其確定爲基本原則之一,並且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繼而使其成爲結婚條件中一項必不可少的條件,即結婚當事人須無配偶,有配偶者結婚的,則構成重婚。重婚由於違背了我國法律所確認的婚姻制度,因而不能產生婚姻的效力,而只能產生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與此同時,構成犯罪的還要依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爲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蔘與訴訟。
2、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而導致婚姻的無效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其立法本意在於禁止中表婚,是爲了保證婚姻質量,提高人口素質所做的強制性規定。對於要求結婚的當事人來說,是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婚姻法將違背這一條件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視爲無效的婚姻,對於保證有關禁止近親結婚規定的貫徹執行、嚴肅婚姻制度、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具有積極的意義。
3、因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又尚未治癒而導致的無效。
由於這種導致無效婚姻的原因,法律只做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因此,只要是相關的、且有權出具證明的醫療機構所認定的不宜結婚的疾病,當事人婚前患有此病則不宜結婚,執意結婚將導致無效的後果,法律不予保護。這也是出於對當事人的負責,保障其切身利益不受損害,提高婚姻質量所做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如果結婚後,由於當事人的積極治療而痊癒的,則此時,婚姻由無效變爲有效,即無效的原因已不存在。
4、因未達法定婚齡結婚而導致的無效
這是婚姻法中爲與結婚條件相適應,保護合法有效締結的婚姻關係,強化當事人的法律及責任意識,打擊違法婚姻所做的強制性規定,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早婚、包辦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效婚姻的認定包括四種情況可以認定爲是屬於無效婚姻,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婚姻沒有法律約束力,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財產由雙方協商之後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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