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認定及其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在實踐是怎麼認定的呢?無權代理的後果又是什麼呢?我們通過案例來看看前面兩個問題。
[案情]
1998年8月,被告陳某的女兒替被告立據向原告彭某借款5000元,約定月利息爲30%,此後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於1999年初分別歸還原告600元和400元,2000年5月歸還1000元,2001年2月歸還300元。彭某追要餘款無着,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處。
[審判]
江蘇省阜寧法院審理認爲:被告女兒代理被告立據向原告借款應屬無權代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爲,原告依借據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時,被告沒有表示否認,且已實際償還了部分本息,應視爲被告已追認其女兒的行爲,故而被告應承擔該行爲的法律後果,即應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問題。無權代理的行爲,其效力是不確定的。因爲無權代理行爲對被告代理的本人並非一定不利,因此這種行爲並不爲法律所禁止,並非一定無效。對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分析:
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表明,被代理人可以追認無權代理行爲。
被代理人的追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爲,至於被代理人追認應採取何種方式,法律並未單獨規定 ,因而應當理解爲可以採取各種形式,即可明示,也可默示。例如,被代理人接受相對第三人的義務履行或向相對第三人履行義務,都視爲追認。但追認須是對無權代理人行爲的全部承認,被代理人追認的效力在於使無權代理變爲有權代理使其效力從不確定狀態變爲確定狀態,該無權代理行爲自行爲成立時就對被代理人發生約束力。
就本案而言,對於陳某的女兒代理借款的無權代理行爲,陳某並未向彭某表示反對,相反,陳某以自己還款的行爲追認了其女兒的無權代理行爲。陳某就應承擔其追認的後果。
2、第三人有催告撤回權。無權代理行爲在來被代理人追認前,第三人可以請求被代理人作出是否追認的明確表示,也可以撤回自己與無權代理人所爲的意思表示,即第三人享有催告權或撤回權。第三人行使該權利的目的是使無權代理行爲的不確定狀態早日確定下來。催告權行使的對象爲被代理人且必須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而撤回行使對象爲無權代理或被代理人。若第三人明知代理無權代理還與代理人爲民事行爲時,不享有撤回權。本案中,彭某不知陳某女兒是否有代理權,在陳某追認前,可以撤回實施借款的意思表示,向行爲人主張權利。但在陳某追認後,彭某則不能以陳某女兒的所爲爲無權代理爲由行使撤回權。
3、無權代理的行爲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無權代理的行爲未經本人追認的,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爲,因爲無權代理行爲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使第三人既無法實現現實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從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行爲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既是一種負履行的責任,又是一種負賠償的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陳某女兒代爲立據的無權代理行爲,經陳某事後追認,已變爲有效的代理行爲,對陳某應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陳某應該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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