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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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很多當事人都是會選擇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協議的,這樣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但在具體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時候也有一些地方需要格外注意,那到底需要注意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要注意什麼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
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合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注意事項: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確定出租人具備處分房屋的權利,即出租人對房屋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在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實踐中,有的出租人對房屋並不具備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導致承租人入住以後被真正的房主“驅逐”,而這時所謂的出租人往往又不見蹤影,因此,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2、一定要寫明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
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爲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二、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1、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2、租賃期限
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後,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3、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4、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
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
其實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之前,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究竟這個協議的主要條款都有哪些,而自己是否又對這些條款做出了約定,之後再簽訂協議的時候,才能知道哪些是應該多小心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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