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權是不是使用權?
一、房屋出租權是不是使用權?
房屋出租權是可以認定爲使用權的,房屋承租權是房屋出租人以口頭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佔有、使用與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權利。是日常生活中不動產交易的一種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分爲住宅用房租賃和非住宅用房租賃;按照房屋的所有權性質.分爲公房租賃和私房租賃: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確定,分爲不定期租賃和定期租賃:按照當事人的國籍,分爲國內租賃和涉外租賃。
二、房屋出租權轉讓或交換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承租權轉讓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爲。房屋承租權交換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將其承租的房屋與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換使用,並各自履行交換對方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爲。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
轉租的前提條件:律師辦理房屋轉租業務,首先要審查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房屋。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可以轉租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轉租合同與租賃合同的關係:律師要提示委託人,房屋轉租期間,租賃合同發生變更,影響轉租合同履行的,轉租合同應當隨之變更;租賃合同解除的,轉租合同隨之解除。轉租期限的限制:在轉租期限上,律師要注意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除非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協商約定。除非出租人與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房屋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對於房屋出租的行爲是非常常見的,由於屬於雙方一致達成的合同意見,所以還需要對房屋出租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並由雙方簽訂相關合同後纔可以對出租的行爲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簽訂合同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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