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否可以分別抵押?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否可以分別抵押?
如果房屋佔用地和土地是一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不可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 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 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 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 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在拍賣時應一併拍賣,但要 分別計算價值。
3、《城縝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 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和房產所有權抵押的區別
抵押物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什麼?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將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所謂的“地隨房走”。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其理由在於:
(1)離開土地的建築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
(2)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生權利的衝突與摩擦,不利於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爲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爲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因此,在廣大消費者將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作爲抵押物向銀行進行辦理貸款業務時,應當明確抵押物的性質,以免在將來完成貸款時造成錯誤抵押財物損失慘重的後果。在抵押的過程中,抵押人應當提前瞭解相關信息,以及所辦理所需的材料及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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