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房東不讓進門合法嗎?
一、疫情期間房東不讓進門合法嗎?
不合法,可以說明原因,並報告健康情況,當事人需要遵守相關行政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有協助落實職責,但無權擅自升級防控措施。外地正常返程復工的房主、承租人享有對自己所購買、租賃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決定不應剝奪其合法權利,也無權阻止返程人員進入所居住的小區。
而對小區物業公司來說,物業公司和房主、承租人之間存在的是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管理中的權利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物業公司可以自行升級防控措施的權利。
因此,在現階段,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物業公司、居委會以及村委會擅自升級防控措施,剝奪所有外地租戶應有的基本權利。在特定的疫情情況下,爲了保護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各地出臺相應的政策以防止疫情的擴散,對此我們應予尊重並積極配合,但是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承租人的租住權利與業主的權利一樣都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二、相關政策
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發佈第1號公告,確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疫情期間,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規定,要求居民做好個人的健康工作並進行居家隔離,涉及到需要進行流動處理的,需要提前向當地的政府部門報告,在獲得允許後纔可以離後或者進入,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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