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訴訟要提供哪些證據
解決房產糾紛的方式其實還是比較多的,但針對同一種解決方式,其實並不適用於所有的糾紛,因此實踐中還需要當事人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解決。要是需要進行房產糾紛訴訟的話,則就要準備好相應的證據,究竟此時應該提供哪些證據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產糾紛訴訟要提供哪些證據
1、當事人爲法人的,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如需委託他人進行訴訟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提供房屋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
3、出賣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書面證據。出賣、出租房應提供房客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據。
4、提供買賣雙方訂立的買賣房屋合同書。
5、如已交款或鑑定的,應提出交款的書面證明。
6、其它應提交的證據。
二、房產糾紛訴訟需注意什麼
1、房產糾紛舉證中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在打房地產官司舉證時應儘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書證、物證(如有關房地產交易的契約、產權證明等)。同時這也意味着人們在進行涉及房地產的活動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種往來文書、有關協議、憑證,以便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在官司中處於有利地位。
2、房產糾紛合同審查方面的問題
房地產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現,一旦發生糾紛,釀成官司,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關鍵。只有嚴格地審查分析合同,做到準確認定案件性質、類型,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打房地產官司中才能處於主動地位。
(1)審查簽約雙方的主體資格、簽約能力;
(2)審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3)審查合同的實質要件是否真實合法;
(4)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無變更情況,以此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3、有關房地產官司中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問題
(1)財產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爲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強制措施。
(2)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因權利人的生活和生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財物,或者立即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爲的訴訟制度在打房地產官司時,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不積極參加訴訟,且有可能轉移證據、毀滅證據、逃避履行義務的實際情況時,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以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理和執行。而對於某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遷等案件),爲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損失,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公民要是因爲房產糾紛而打官司的話,此時證據的提供就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對於起訴的一方來講,由於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要是證據不充分的話,則最終的判決自然是會對其不利。而進行房產糾紛訴訟的時候也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上文中小編也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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