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確權的房產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原、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我國的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十分複雜的,此時我們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在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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