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評估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上海房屋評估標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以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爲指導。在房地產價格評估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公正地對待每一個要求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的委託人;房地產價格評估各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承擔平等的義務以及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程序、標準等應向社會公開。
2、評估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爲基礎。基準地價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級別、區域分別評估和測算的商業、工業、住宅等各類用地的使用權的平均價格;標定地價是指對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的地塊評定的具體價格,它以基準地價爲依據,根據許多具體條件評定某一地塊在某一時間的價格;房屋的重置價格指按照當前的建築技術、工藝、建築材料價格、人工、運輸費用等,重新建造同類結構、式樣、質量標準的房屋價格。
3、評估以當地市場價格作爲參考。房地產價格形成的因素複雜多變,必須依賴於客觀的估價理論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於現有的理論和方法,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當地市場價格爲房地產評估時的參考,可以使評估價格更加合理、科學、可信。
二、房屋評估注意事項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主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先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只有在被徵收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因此,如果房屋徵收部門直接指定某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的話,屬於程序違法,可以提出異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爲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不可以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的。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評估獨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正確適用評估方法
主要的評估方法包括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設開發法等,因此需要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決定採用哪一種或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4、對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不服的救濟途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可知,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疑問,可以要求作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解釋和說明。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攜帶書面複覈評估申請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覈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對房產的評估都是由當地專業的房屋評估機構完成的,作爲房屋評估機構來說有着自己在工作當中的行業規律。作爲委託人,我們只能通過國家立法的一些其他規定去監督房屋評估中心,但具體的房屋評估標準參考的因素非常的多,非房屋評估機構的專業工作人員是不能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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