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對方違約如何解約
一、買房合同對方違約如何解約?
1、首先,需要解除合同應該瞭解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在民事法律的規定當中,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任意解除,在三類解除合同的方式中,任意解除的合同不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當買房人違約之後,應該主要圍繞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方式進行合同的解除。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房屋買賣合同當中,賣方可以通過在合同約定解除事由,後面買房人出現違約的,可以與買房人協商解除合同。
3、在雙方協商不一致,或者合同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可以選用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在選擇解除合同的方式後,接下來就是解除合同的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5、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因買房人違約解除合同的效力
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解除後的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因買房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綜上所述,購房買賣合同一經簽署完畢,對於買賣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行爲,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原買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違約方支付違約賠償金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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