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違約房屋代理合同怎麼解除?
一、中介違約房屋代理合同怎麼解除?
中介違約房屋代理合同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如果相互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
(2)若委託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麼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
(3)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託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約定是可撤銷的。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託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委託合同解除的方式
第一,就是根據雙方的意願來解除合同,委託人在出現不可抗力、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其他違約行爲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時,可以解除合同,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委託人只要將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對方,委託合同也可解除。
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因爲委託合同的建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爲前提的,這種信任若發生動搖,委託合同也隨之喪失了存續的根基。
第二,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在平日生活中,在買賣房屋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中介代理合同這麼一回事,中介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規定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一旦發生違約的情況可以及時止損,解除代理合同,終止彼此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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