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的情形
一、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的情形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典》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爲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房屋產權的取得與其他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一樣,可以分爲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
1、依法新建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這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收歸國有的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無主房屋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
4、添附的房屋,如對房屋翻建、加層、擴充等。
(二)繼承取得。繼承取得是指房屋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爲從原房屋所有人的那裏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的繼承取得的方式有:
1.因法律行爲而取得房屋產權。例如,房屋的買賣行爲,贈予行爲,互換行爲而繼受取得房屋的產權。因法律行爲而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應自產權手續完備後發生轉移效力,即自登記時取得房屋的產權。
2.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產權。如因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發生的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房屋的產權。
從總體上看,個人的房屋產權同樣是通過原始和繼承兩種方式取得的。若具體分析,公民個人房屋產權的取得有以下幾種途徑:
①建房,即個人住宅由自己建造而來。在農村和小城鎮.以這種方式取得個人房屋的產權佔絕大多數。②購買。隨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城鎮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購買取得了個人房屋產權。③繼承和接受贈與。④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如解放初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分得房屋而取得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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