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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個稅

住房補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對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一、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的規定,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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