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絕交房會有什麼後果?
一、業主拒絕交房會有什麼後果
首先,根據合同交房時間跟賣家通知賣家交房。賣家不交,您可以跟他問問原因,商量下解決辦法,可以請中介調解。實在商量不好,就只能走法律途徑,起訴房東了。出賣人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的,買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要求其承擔未按照約定期限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對於逾期未交房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交易習慣或買受人實際造成的損失合理確定。
二、有以下幾種情況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
1、達不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
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例如開發企業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消費者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消費者可在合同中約定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宣傳、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再如可約定基礎設施的交付使用條件,即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四條對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2、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
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驗收合格的項目———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以及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如果出現以上任一情況,消費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一般二手房完成了交易手續之後,那麼賣方也就是我們說的業主,自然需要按照約定將房屋交付給買方,而之後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再辦理二手房的過戶手續。待買方辦理了手續拿到了房產證之後,就真正取得了二手房的所有權。不過在一些情況下,如果二手房並未達到約定的交房條件或者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條件,這個時候購房者是可以拒絕收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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