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飄窗的規定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飄窗的規定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飄窗的規定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點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爲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爲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爲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爲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纔可以在作爲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爲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爲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內容
《物權法》規定[2]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爲“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爲人們所熟悉,爲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爲了敘述方便,以下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爲,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爲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在當代社會建築物進行區分的時候,它是有一個專有方面的權利的,而且這種權利它是業主所獨特享有的,其他的人員是不能夠享有,在使用方面是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個相對的獨立性,他的界定標準就是有沒有人能夠獨立的出入這個門戶來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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