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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放火罪怎麼認定

法律1.26W
兩高放火罪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放火罪怎麼認定

關於放火罪怎麼認定的回答如下

一般放火行爲,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爲是一般放火行爲,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爲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爲標準,而應以行爲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爲標準。本法律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爲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後果的,就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