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縱火案量刑處罰,放火罪怎麼認定
縱火在很多時候都是人爲的故意放火,需要注意火災造成的損害往往是很大的,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而在我國將這種故意放火的行爲規定爲放火罪,而此時就需要追究縱火案中行爲人的法律責任,那一般是如何對縱火案量刑處罰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答案吧。
一、放火罪怎麼認定
一般放火行爲,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爲,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於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後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於某種放火行爲是一般放火行爲,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放火犯通常以燒燬目的物爲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爲標準,而應以行爲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爲標準。本法律對於放火罪的規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
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爲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後果的,就既遂。
二、如何對縱火案量刑處罰
根據法律的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爲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爲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爲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爲損失5萬元以上。
還是要考慮到實際造成的損害後果,這樣作出的判刑才能很好的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刑法》中對放火罪量刑標準的規定,犯此罪的最高可以直接對行爲人處死刑,當然這也要求故意放火行爲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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