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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2.51W
怎樣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以下情形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1.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4.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從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因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6.終止非全日制用工的;7.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解除後,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