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有哪幾個階段
法律2.66W
房屋拆遷有哪幾個階段
目前房屋拆遷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房屋徵收的決定階段。包括申請、規劃、擬定徵收補償方案、風險評估、資金到位等,缺一不可。實踐中很常見的是地方政府部門違規操作或者偷換概念,例如以某個意見代替相關征收文件,“先上車後補票”等,這不僅是對行政權力的褻瀆,也對廣大被拆遷人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第二階段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的協商階段。這個階段主要就是協商安置拆遷補償事宜,這是拆遷雙方互相試探和摸底的階段,被拆遷戶如果有堅強的法律盾牌,自然胸有成竹不會心生膽怯,加上對徵收方違法點的精準打擊,是最容易獲取合理補償而順利完成拆遷大業的。
第三個階段是房屋徵收的補償決定階段。自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原來的裁決程序已經被補償決定程序所取代,然而這兩個程序在性質上是相似的,對方一發補償決定書就意味着強制拆遷的來臨,如果這個時候被拆遷人還是無動於衷,那就大錯特錯,而是應當抓緊時間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阻止強拆到來。
第四個階段是房屋徵收的實施階段。即強制拆遷階段。到了此時,對於被拆遷戶來說,已經是比較被動的時候了。但是,因爲徵收方在徵收程序上往往存在違規操作,所以被拆遷戶還是有機會扭轉局面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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