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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承攬合同

法律1.24W
勞動關係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勞動關係之間的區別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爲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爲目的的;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爲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關係,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設備,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爲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爲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接受其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係。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爲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環境並支付勞動薪水。承攬合同則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於定作人勞動成果,定做人接受到了承攬人的勞動成果以後給承攬人支付相應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