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關於分支機構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範編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見
人民銀行關於分支機構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範編制外用工管理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於2007年6月29日頒佈,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爲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規範各分支機構的編制外用工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2007]300號
頒佈時間:2007-08-22
實施時間:2007-08-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已於2007年6月29日頒佈,並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爲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規範各分支機構的編制外用工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勞動合同訂立
(一)各分支機構聘用編制外人員(非全日制用工除外),一律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以總行統一印發的勞動合同範本(另行印發)作爲參考模本;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要合法、合規。
(三)要對編制外人員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進行摸底,區分有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規定,避免出現勞動糾紛。
(四)在聘用編制外人員時,一律不得要求勞動者交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或提供擔保,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
二、勞動合同履行
(一)各分支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爲編制外人員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
(二)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編制外人員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要認真執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規定,根據各崗位要求和特徵,合理配備編制內員工與編制外人員,避免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各分支機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確因合法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
四、勞務派遣
(一)各分支機構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要以總行統一印發的勞務派遣協議範本(另行印發)作爲參考模本。
(二)要選擇資質狀況好的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工作;要認真對待《勞動合同法》中的用工單位連帶賠償責任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進行嚴格把關。
(三)要對本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關於“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規定和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況進行排查,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四)要認真執行《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務派遣工工資福利待遇的規定,連續用工的,要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五)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的規定,勞務派遣工一般僅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工作。
各分支機構要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強化依法用工的觀念。要妥善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準備和銜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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