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
中電聯以服務爲宗旨,即接受政府委託,爲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行行業管理,爲全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爲企業服務;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發展。
頒佈單位: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8-10-21
實施時間:1998-10-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確立和規範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法律地位和行爲準則,保障中電聯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電聯的中文名稱爲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爲 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縮寫CEC.
中電聯的住所爲:中國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1號。
第三條 中電聯是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行業協會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中電聯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履行對電力工業的行業管理與服務職能,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中電聯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中電聯以服務爲宗旨,即接受政府委託,爲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行行業管理,爲全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爲企業服務;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繫,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發展。
第二章 職 能
第五條 中電聯具有下列主要職能:
(一)研究電力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
(二)組織制定、修訂行業標準;組織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負責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定額。
(三)負責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開展必要的培訓;管理中華電力教育基金會。
(四)開展電力行業有關的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企業劃型工作。
(五)組織和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開展現代化管理的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工作。
(六)組織和參與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佈行業信息;組織經驗交流,開展企業管理及法律事務等諮詢服務。
(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編輯行業出版物,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電力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中電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凡依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成爲中電聯團體會員。
第七條 申請成爲中電聯會員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成爲正式會員。
會員申請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由中電聯常設辦事機構報告中電聯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中電聯反映意見與建議,對中電聯工作進行監督。
(三)享受中電聯提供的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
(四)參加中電聯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五)參與制定本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退會。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中電聯章程。
(二)執行中電聯決議和電力行業約規。
(三)向中電聯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會議是中電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電力企事業單位協商、推舉產生。全國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中電聯理事會認爲確有必要可提前召開或在五年期間增加召開一次。
全國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爲:
(一)制定或修改中電聯章程。
(二)選舉中電聯理事會成員。
(三)推舉中電聯名譽理事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理事會認爲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項需經合法出席會員代表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
全國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中電聯的工作。理事會理事任期五年。全體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的職權爲: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常務理事會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中電聯會費收支報告。
(五)增補或調整部分理事,增補或調整理事的數額不超過代表會議選出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六)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和常務理事。
(七)籌備和組織全國會員代表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爲: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提出增補或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的建議,並提請理事會確認。
(五)審查批准發展會員。
(六)審查批准分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
(七)聘請中電聯顧問。
(八)審查批准由常務副理事長和祕書長提名的副祕書長人選。
第十三條 常設辦事機構
中電聯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組建常設辦事機構。
中電聯常設辦事機構由理事長領導,日常工作由常務副理事長負責;祕書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根據工作需要,中電聯可設立分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
分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
分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在中電聯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中電聯管理合法佔有的資產,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國內外企事業
第十七條 經費管理
(一)中電聯的經費應用於實現中電聯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二)經費收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覈算辦法。
(三)經費收支實行預算管理。預算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每會計年度終結後,編制決算,經常務理事會審覈,向理事會報告,預決算應報有關部門備案並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中國電力企業管理協會與中電聯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合署辦公。
第十九條 中電聯的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資產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中電聯全國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電聯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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