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範圍(以購物車爲例)
2022年某日,在一人羣熙熙攘攘的商場內,突然傳來孩童的哭叫聲,衆人回頭望去,只見一約莫兩歲孩童已撲到在地,下頜貼在地面處還沾有血跡。旁邊一超市購物車翻倒在地,輪子還在悠悠的轉着。隨後,商場和超市工作人員陪同這位女士帶着孩子趕赴醫院救治。
事後經過商場監控和張女士回憶查明,這位張姓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購物車的前端位置,而本應孩童就坐的摺疊處放了女士挎包。且張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購物車車把,在乘坐扶梯從一層下行至地下一層連接處時,購物車發生了翻倒。
張女士和商場、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傷由誰來承擔責任產生了較大爭議。商場管理方認爲,自己作爲扶梯的管理方,已對扶梯盡到定期檢修責任,當時扶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且在扶梯周邊張貼了注意事項、溫馨提示等警示標識;在孩童受傷後,陪同前往醫院治療,因此商場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超市管理方同樣認爲,在提供給張女士使用的購物推車內粘貼了安全使用指示圖標,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則對此說法極不認同,強調商場、超市未提供兒童購物推車且無工作人員在場提示,要求商場、超市管理方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商場和超市管理方已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作爲孩童的監護人,未按照購物車安全指示標誌使用、未盡到保護和監護職責及合理注意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其作爲監護人應當對事故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
安全保障義務體現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衆安全的一道“護身符”,但不意味着這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只有在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才承擔責任。在公衆場合,家長一定要更加格外小心的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標語,不要心存僥倖。
物業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確保管理場所內的設施能夠正常使用,對於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對消費者採取說明、警示等方式進行提示,以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
父母作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依法負有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違反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不力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父母的監護責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被監護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由監護人代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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