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家中共同房屋登記部分親屬名下能否起訴他人騰房
原告訴稱
趙某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將位於北京市東城區S,G號騰空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北京市東城區S,G號房屋自2005年5月27日至實際騰房之日止的房屋佔用費,按照每月1500元計算;3、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上述房屋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實際騰退之日止的房屋佔用費,按照每月1500元計算;4、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遠親,被告自小和其父親一直借用涉案房屋,其2001年已經搬至其他住處,但仍佔用涉案房屋,未交還原告。原告因全家達成一致的分家意見,於2005年5月27日取得北京市東城區S號房屋的所有權,又於2019年因繼承母親的遺產取得G號房屋的所有權,原告作爲涉案房屋的產權人,卻無法居住自己的房屋,只能在外居住,只能在外租房,而被告長期佔用涉案房屋,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生活上的不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騰退房屋,均無果,被告佔有涉案房屋無法律依據,屬於無權佔有。故原告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劉某光、趙某涵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趙某霞的外公劉某鵬是被告劉某光的大爺,劉某光的父親劉某和和趙某霞的外公劉某鵬系親兄弟關係。趙某霞的母親劉某芝是劉某光的堂姐。劉某和和劉某鵬兩人一起購買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內共計8.5間門臉房,都登記劉某鵬名下。
之後,劉某和和劉某鵬共同組建織帶廠,前房用於生產,後房居住。之後就分家,分家時有分家單,還三個人作保證,劉某鵬一家分得4.5間,劉某和分得4間(南房1間、北房3間)。2005年,原告一家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然後,原告一家又去做了析產。綜上,被告並非借住涉案房屋。劉某和有4個子女,分別爲劉某聰、劉某明、劉某慧、劉某光。這4個子女之前都在這裏居住,後來搬走。
劉某聰當年居住的房屋(1間南房,不清楚房號),2007年也是因爲訴訟騰退了。另外3間由劉某光一家和老人居住,後來其中1.5間經過訴訟騰退給劉某皓(劉某鵬的孫子)。後來,二被告的女兒工作後,因爲居住面積太小,女兒在外租住。涉案房屋一直二被告修繕,也由二被告居住使用,去年因劉某光生病,搬離一段時間。
法院查明
2005年5月27日,原告趙某霞取得北京市東城區S號房屋的所有權,2019年12月5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調解協會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內容爲被繼承人劉某芝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S,G號房屋由趙某冬、趙某霞繼承,其中S號房屋由趙某霞繼承,G號房屋由趙某冬繼承。2019年12月5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出具裁定書,確認上述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原告趙某霞尚未辦理上述4幢房屋的產權證。上述S號、G號房屋相連通,只有一個出入門,現由被告劉某光、孫某菲佔有使用。二被告戶籍均登記在涉案房屋。二被告稱,其名下無房,不具備騰退條件。原告不認可二被告所辯稱的分家協議,二被告就其辯稱的分家協議亦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
另查,2006年7月24日,劉某光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第三人劉某皓起訴至本院,劉某光要求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撤銷於2005年爲劉某皓辦理的位於北京市東城區S號房屋產權證。本院經審理查明北京市東城區S號私房9間系劉某皓的父親及姑姑劉某芝共有,劉某皓因繼承取得產權,劉某光並不是產權人,劉某皓取得產權與劉某光無關,本院作出行政裁定書,駁回劉某光的起訴。
劉某光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07年1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2005年10月,劉某皓將劉某光、孫某菲以財產權屬糾紛爲案由訴至本院,要求劉某光、孫某菲等騰出住房交還劉某皓。
本院經審理,認爲劉某光、孫某菲等除居住劉某皓的房屋外,另住他人所有的房屋,故劉某光、孫某菲等具備騰部分房屋的條件,因此,判決劉某光、孫某菲等將劉某皓名下位於北京市S號房屋2間騰空交付劉某皓。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霞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根據查明事實,原告通過繼承取得系涉案房屋產權,依法對涉案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由於原告趙某霞取得涉案房屋產權前,被告劉某光和趙某霞因歷史原因居住在涉案院落,且已經將其居住的部分房屋騰退給趙某霞之親屬劉某皓,同時,考慮到二被告與原告系親戚關係,被告戶口也登記涉案房屋,二被告暫無住房,不具備騰退條件,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暫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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