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遲遲不下責任書怎麼辦
一、交警遲遲不下責任書怎麼辦?
可以向檢察院反映情況,法律明確規定,如果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實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事故證明書,有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認定責任。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遲遲不出的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之一,它貫穿整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因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較一般證據證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錯綜複雜,事故認定遲遲不出。
出現上述現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幾種:
1、事故重大複雜,需要反覆做檢驗、鑑定、詢問、調查等;
2、事故認定辦案交警已經作出,但祕而不宣,其目的是責任認定一旦宣佈,將不利於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墊賠,推遲事故認定的宣佈有利於穩定受害人家屬情緒,緩解社會矛盾;
3、有些交警怕一宣佈案子就飛了,因爲按新交法調解必須事故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某些辦案人員依舊法習慣先主持賠償調解後認定責任;
4、有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
5、有些案件辦案交警爭議較大,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法制部門請示備案需要一個過程。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事故認定遲遲不出但送達到當事人時認定日期確是在法定的時限內,這說明交警有時要麼遲延宣佈,要麼倒籤日期。
不管怎樣,關於事故認定的期間是部委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必須依法定期間作出,那些先調解後認定、遲延宣佈事故認定的做法都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可能會導致實體錯誤,也就是事故認定的錯誤。
整體來說,交警部門也不會無緣無故的不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法律上對於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是有着時間限制的,如果很長時間都沒有拿到責任認定書,不排除是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的複雜,交警也需要反覆的進行調查才能劃分出具體的責任的。交通事故當中的各方人員最好是問清楚交警沒有出具責任書的原因以後再做定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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