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二次事故有效措施是什麼
一、防止二次事故有效措施是什麼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想要防止二次事故的有效措施,具體如下:
1、事故發生後,要迅速處理現場;
2、在事故地點後方設立警告標誌;
3、處理事故現場之後,車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在事故車輛後面150米或者更遠的位置設置三角警告標誌,如隨車的三角牌,也可以利用顏色和形狀醒目的物品代替,一定要確保後車能夠看清楚。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二次交通事故誰的責任大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於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痕跡的方面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於剎車痕跡與行爲人是否進行衝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爲出於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並不能作爲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現象的成因中,“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屬於邏輯學上的矛盾關係,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說,當交通事故中出現二次撞擊現象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主觀故意,則說明對方起碼是主觀過失。
同時,交通事故中二次撞擊是由交通違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爲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條件的,即使有過失行爲引起二次撞擊,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爲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而過失行爲又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則應當根據過失比例承擔民事的侵權責任。如果過失行爲造成對方人員重傷或死亡的,應當是可以追究過失方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在確認存在“二次撞擊”後,無法證實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爲方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根據邏輯學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擊的侵權行爲方的行爲屬於主觀過失,應當對第二次撞擊的損害結果承擔過失責任。
二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大是根據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程度,而不是交通違法行爲的嚴重程度。交通事故中有交通違法行爲不一定要承擔事故責任,這要根據違法行爲是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來確定。交通事故中,如果我方佔主要責任,對方無證駕駛也會佔次要責任,並且會受到無證駕駛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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