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不僅是一種危險的事情,也是一種不文明的現象,但是,現在國家經濟發展前景良好,城市各種類型的建築物林立,尤其是高層建築,在建築時充滿一定危險,建成之後,如果出現高空墜物現象,對行人會產生一定的生命威脅,所以,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1.安全帽。按規定進入危險場所,必須戴好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帽,並繫好帽帶,防止人員墜落時帽子脫落,失去防護作用。
2.安全帶。凡在2m以上懸空作業人員,必須配帶合格的安全帶。如懸空作業場地沒有系掛安全帶的條件時,應制定措施,爲作業人員設置掛安全帶用的安全拉繩,安全欄杆等。
3.安全網。凡無外架防護作業點,必須在離地4m高處搭設固定的安全平網,高層施工還應隔四層再安設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網,並同時設一層隨牆體逐層上升的安全平網。
高空作業安全措施:
1.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認真遵守安全施工規定,衣着要靈活,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2.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者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高處作業要設防護欄杆,支持安全網和安裝防護門,操作人員要系安全帶。
4.高處作業物料要堆放平穩,不可放置在臨邊和洞口附進、凡有墜落可能的,要及時撤出或固定以防跌落傷人。
5.發現安全設施有缺陷或隱患,應及時報告處理,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須停止施工,消險後再進行高處作業。
6.任何人不允許移動和擅自拆除安全標誌,確實因工作需要須經工長批准後移動和拆除,之後重新安裝好。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就是對於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的解答,通常情況下就是設立標語以及加強自身意識。對於因高空墜物遭受侵害的,依法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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