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還要離職申請嗎?
一、協商解除還要離職申請嗎?
協商解除還要離職申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既可以屬於被動離職,也可以是主動離職。如果是公司提出,則是被動離職,需要給於一定的補償。如果是員工提出,則屬於是自動離職,沒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離職分爲哪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爲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願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爲。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爲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願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爲。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僱用關係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僱等。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組織發展導致的工作要求改變和崗位消失,也可能是個人因工作績效不符合組織要求、缺乏本職工作所需的資格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的老化導致不再勝任崗位要求等。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是可以的,如果不是因爲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導致離職,那麼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是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第46條所作出的規定,如果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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