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務員辭退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性質不同
開除屬於規定的行政處分當中的最高處分,分別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能夠被做出開除處分的公務員一般是是違反了行政紀律,且情節較爲嚴重,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辭退則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被辭退的公務員僅是有不適合繼續留任的情形,被辭退後,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兩者的後果不同
被開除的公務員一般需要同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且終身不能再成爲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則沒有這麼嚴重的後果,根據公務員招錄考試要求的不同,一般禁考3-5年。
3、屬於被辭退的情形
(1)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二、公務員被辭退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三、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後果
與公務員辭職相似,公務員辭退的法律後果主要也有三個方面:職務關係的消失;辭職後的待遇;重新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條件。
1、職務關係的消失。公務員被辭退後,不再負有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受公務員的各項權利,無需履行公務員的義務,與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律關係也就消失了,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2、辭退後的待遇。被辭退的公務員,根據國家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或領取一定的辭退費,即被辭退的公務員在暫時喪失職業後、再次就業前可以從社會獲得物質上的幫助,主要包括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等。這是保障待業期間生活的必要措施。
3、重新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條件。公務員被辭退後,可以從事新的職業,形成新的職務關係。如果想重新回到公務員隊伍中來,則必須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或調任規定,參加錄用考試或履行調任程序,合格者才能重新成爲公務員。
公務員的開除和辭退有着很大的區別,雖然其本質上都是解除勞動關係。公務員被開除屬於比較嚴重的處分,並不能享受公務員之後帶來的任何福利,對但是公務員辭退的話,只是解除了與相應的機關任用關係,仍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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