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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儉學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一、勤工儉學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勤工儉學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

勤工儉學”通常無法建立勞動關係。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此即,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無論是在校中專生、大學生、碩士研究生還是博士生,在通常情況下,囿於其全日制在校生的身份,難以成爲法律意義上適格的“勞動者”,其在“勤工儉學”過程中與用工單位間並無法建立勞動關係,二者間僅形成勞務關係。

二、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

指參加勞動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爲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爲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爲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客體

指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爲。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爲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爲,主要指勞動行爲和勞動管理行爲。

3、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三、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由民法進行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其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民法典》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勞務關係時,當事人可以雙方協商確定是否需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對此不加干涉。

(二)主體資格不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起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而勞務關係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類型較多,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主體資格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關係是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員工進行建立,但如果員工是屬於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那麼一般是不會視爲成立勞動關係,而是會以勞務關係來進行認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