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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降工資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降工資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如果勞動合同有了明確的工資約定,企業是不能單方面要求降薪的,這種情況企業構成違約,員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賠償,員工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變相降工資不算解除合同。變更待遇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工資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應雙方約定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公司開除你,那麼就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爲補償金額度的2倍也就是工作2年,計2個月乘以2=4個月的工資額度。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這個用人單位如果和勞動者簽訂好了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裏也約定好工資是多少也是不能隨意更改的,如果企業非要降工資是要和勞動者先協商商量好的,最好就是簽訂好一份書面協議,否則是不能隨意降工資的。

標籤:企業 勞動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