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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解除後能否做工傷認定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若工傷發生在解除勞動關係之前,職工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追索認定工傷賠償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爲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爲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爲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爲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

勞動關係解除後能否做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