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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有什麼區別

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有什麼區別

一、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有什麼區別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徵,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

2、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什麼快

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相比勞動監察快。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機關,比較快。

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先去監察部門投訴,然後去勞動仲裁部門仲裁。

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限於一些相對案情簡單或是數額較小的案件,也不需要交納費用。勞動仲裁的程序相對複雜,需要交納仲裁費,要取證、開庭質證、審理,然後下裁決書,裁決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並不影響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依據勞動爭議實際情況自己斟酌決定。

勞動監察大隊是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勞動監察大隊將依法行使行政權力進行查處;申請勞動仲裁與用單位發生爭議,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爲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進行的一種行爲。

勞動仲裁一般分爲四個步驟:當事人申請、審查受理、仲裁準備、仲裁審理。

一、當事人申請:當事人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證據。

二、審查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書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仲裁準備: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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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仲裁 勞動 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