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春節期間不加班有權辭退嗎?
一、員工春節期間不加班有權辭退嗎?
沒有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有權在節假日拒絕加班,公司強行辭退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了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
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爲加班需佔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二、辭退員工怎麼給補償?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滿半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有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有人單位如果是無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補償員工,要根據員工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補償員工的。
公司無權強迫勞動者加班,更不能因此辭退員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行爲,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單方面辭退勞動者的,要按照員工的工作時間,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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