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1、兩者的賠償主體不同。
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國家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但具體的賠償義務由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履行;民事賠償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是一致的。
2、兩種賠償發生的基礎不同。
國家賠償發生在國家權力的動作過程中,由國家侵權行爲引起;而民事賠償則由發事侵權行爲引起,發生在民事活動中,與公共權力的動作無關。
3、兩種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
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
4、兩種賠償的程序不同。
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的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民事賠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
5、兩者的賠償範圍不同。
國家賠償主要限於物質損害的賠償,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以直接損失爲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而民事賠償既包括對物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爲限,也包括間接損失。
6、兩者的賠償方式不同。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賠償方式;而民事賠償既可以採取金錢賠償方式,也可以採取恢復原狀等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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