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違抗命令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不是故意違抗作戰命令,而是由於客觀條件限制行為人不能完成戰鬥任務的,或是執行錯誤命令而導致戰鬥失利的,或者違抗的是上級與作戰無關的指示的,不構成違抗作戰命令罪。
二、區分違抗作戰命令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違抗作戰命令的行為,有時與阻礙指揮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
1、前者侵害的物件是上級首長或者指揮人員的命令、指示,後者侵害的物件則是指揮人員或值班、值勤人員本身。
2、前者一般由不作為的行為構成,後者則是一種積極作為的犯罪行為。
3、前者只要有不執行命令的消極行為,並且對作戰造成危害的,即構成犯罪,後者則要求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採取了暴力、威脅手段。
4、前者只能發生在戰時,後者既可發生在戰時,又可以發生在平時。
三、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從廣義上講,軍人在接受作戰任務後臨陣脫逃的,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違抗作戰命令列為,但在定罪時,要嚴格把握兩者的界限。
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戰時違抗命令罪侵害的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侵害的是軍人蔘戰秩序。
2、戰時違抗命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並抗拒執行命令,其行為一般發生在接受上級命令時,行為人公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並不需要採取脫離崗位的方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脫離崗位逃避參加作戰,其行為一般發生在已受領了具體的作戰任務後,而且必須表現為脫離崗位。
3、犯罪的目的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是為了達到不執行命令的目的,而戰時臨陣脫逃罪是為了達到不參加作戰的目的。
在具體案件中,戰時違抗命令的行為與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以臨陣脫逃的方式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雖然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法定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比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法定最低刑要重,所以應按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四、區分本罪與投降罪的界限
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投降罪都是發生在戰時的故意犯罪,而且投降敵人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也帶有違抗命令的因素,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
其區別主要以下幾點:
1、犯罪客體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所侵害的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投降罪侵害的是國防安全秩序和軍人蔘戰秩序。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表現為違背並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並不一定必須在面臨敵人時,而投降罪表現為自動放下武器,向敵人投降,所以必須是在面臨敵人時。
3、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這兩種犯罪雖然都是故意犯罪,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戰時違抗命令罪是為了不執行上級命令,而投降罪是為了保全性命。
在具體案件中,戰時違抗命令罪與投降罪可能出現犯罪競合的現象,即行為人是在拒不執行命令的同時向敵人投降。對這種情況一般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即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五、區分本罪與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戰時違抗命令罪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在行為的客觀表現上有時很相似,侵害的直接客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
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戰時違抗命令罪所侵害的直接客體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違抗命令罪以違背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為特徵,而且這種行為只能發生在戰時,但並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屬於行為犯,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則以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不履行職責及不正確履行職責為特徵,這種行為並不一定發生在戰時,但必須造成了嚴重後果,屬於結果犯。
3、犯罪主體上,戰時違抗命令罪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一般主體,即所有軍人,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一種特殊主體,即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4、戰時違抗命令罪是出於故意,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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