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土地使用證會過期嗎?
一、土地使用證會過期嗎?
到期了有兩種處理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證會過期嗎
《物權法》明確規定自動續期,但是續多少費用都沒有明確。這其實就是土地證會過期的,因為我們的土地年限到了是要重新出讓的,重新出讓是需要按照市場價來的,當然這個是所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高標準高價。
對於存量房是房齡比較老的房子來講,土地使用年限確實是制約存量房的價格空間,如果按照土地評估價來續期,實際上就等同於重新再買房子,原來的房子相當於滅失了。所以如何續期關係到我們存量房的價值,也是關係到千千萬萬的老百姓的重要資產價值。
我們現在存量房交易量不斷增長,像溫州存量房的交易量與新房的交易量幾乎相同,所以存量房的土地續期問題現在已經出現,將來會成為一個大的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就會帶來社會問題。
一般來說,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證肯定是會過期的,當使用期限到期之後都是可以申請續期的,在得到批准後可以繼續使用,在試用期間政府也不能無償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只有在到期之後對該土地進行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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