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但是,普通公民是可以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是土地使用權的獲得並不是那麼簡單,其確認也需要一定的依據。那麼,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需要什麼條件呢?365律師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講解。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經登記確認,分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非農用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條件
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徵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 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佈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佈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釋出時止使用的,有下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
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釋出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
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閒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准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五條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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