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需要哪些條件?
宅基地是現代人們熱議的話題,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屬性,一直沒有很明確的解釋,對於宅基地的確認,很多人因為不瞭解而造成了不小的損失,以下是法律本站小編整理的一些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問題的資料。
一、宅基地使用權確認的條件
按照我國現行法和政策,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提出設立宅基地使用權的申請(《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8條前段)。實際操作中,是戶主以其名義撰寫申請書。
1、申請人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予以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准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1)申請人必須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申請人及其所在農戶存在著合理的住宅需求。例如,申請人已經分家另過,其新家庭四口人需要獨立的住宅一處。
(3)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事由。例如,申請人曾經擁有過宅基地,但為獲取錢款而將其住宅賣與他人,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4款的規定,該申請人無權再獲得宅基地。再如,申請宅基地的位置和麵積等不違反我國現行法的規定。
2、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1)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稽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1款第1項)。
(2)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第1款第2項)。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第3款)。
二、宅基地使用權確認行使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應當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權人取得宅基地後,可以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供自己居住、使用或者兼而利用宅基地進行適當的家庭經營活動並獲得收益;也可以出租、轉讓或作其他處分。但因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以及拋棄等原因而喪失宅基地使用權的,原權利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為無償使用,帶有一定的社會福利或集體組織成員的團體福利性質,因此,原則上一戶居民只能享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一戶一宅”原則),其面積也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由此可見,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採取審批的方式,其程式大致包括三個步驟,即使用權申請、土地所有人同意、行政審批。同時辦理好相關的手續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您在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中遇到法律問題,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幫助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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