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
雖然說中國地大物博,但是中國的人口分佈不均勻,東南沿海分佈的人口密集西北地區地廣人稀,從而導致土地資源並不是那麼充足。我國的土地是隻有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種所有權方式,出讓與轉讓的都是土地使用權。那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接下來請隨小編來仔細瞭解一下。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企業和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如上所述,對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有什麼區別的問題,我們先要了解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其次瞭解出讓和轉讓各是什麼含義,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兩者的區別。我國對土地流轉的規定內容比較繁雜,這主要是由於我國土地的性質與歷史文化的沉澱而引起的。所以在進行土地轉讓的時候一定要對該塊土地的性質有所瞭解,辦理手續要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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