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我們都能聽說,國家對於土地使用方面有一定的規定,尤其是對於土地所有者來說,那麼如果涉及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間出讓以及轉讓之間又有什麼區別呢?根據有關的說法,他們之間的主體不同,具體我還得看下面的文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在閱讀過上述文章中的一些內容,我們不僅能夠意識到,我們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以及轉讓的相關基本定義,同時也能夠了解這二者之間的有關區別,其實更多的我們也能更瞭解,這二者的區別不僅是體現在主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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