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什麼?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主體不同:
(1)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2)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4、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5、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6、交易市場不同: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民法典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關於土地與地上物,理論上有一元主義和二元主義之說。所謂一元主義,是將土地和其地上物視為一個整體的權利,或如德國民法,將建築物視為地上權之附屬物;或如日本民法之相反規定,將地上權視為建築物之附屬物。採一元主義者,附屬物不得離開主體權利而獨立存在。所謂二元主義,是把土地和地上物視為兩個獨立的權利,兩者互不附屬。二元主義並無絕對不妥,如果房產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並能對其佔用的土地權利建立相應的補償制度,兩種獨立的權利也可相安無事。在中國,有地方政府分設國土管理和房產兩個部門分別歸口管理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並對其分別發證,但因兩種權利之間缺乏相互協調和補償的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與房產權分屬不同當事人時,當事人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常常互相排斥、互相牴觸,致使人們對二元主義產生誤解。
依中國現時法律,建築物和其他定著物、附著物均附屬於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地上物一併轉讓。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這裡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權,其作為物上負擔的一種,具有追及效力,其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併轉讓,不因轉讓而歸於消滅,抵押權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後仍可在該塊土地設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至於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應以出讓合同設定的年限減去轉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其得數視為出讓合同尚未履行之權利與義務,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隨同轉讓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並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後,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後方取得土地使用權。這與國外民法典律中的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變動物權的契約為充分條件,當事人達成變動物權的契約,即使未行登記或交付,變動即為發生;後者也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指物權的變動不僅有變動物權的債權契約,更有一個獨立於債權契約之外的、以物權的變動為目的物權行為。所謂無因,是指不把約定價金支付的債權契約作為物權變動的原因,而是把物權的變動,或物權行為本身就視作一種契約,物權行為不因債權契約成立而成立,或無效而無效。
可以看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有很多的, 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出讓的話相當於出租或者售賣的方式,而轉讓是包括著贈與給與的方式的,並且二者在轉讓程式上也有很大的差異,雖然都是要去房產局進行辦理,但是出讓需要簽訂相應的出讓合同,而轉讓有時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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