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主體不同;行為性質不同;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交易市場不同。出讓,即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城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雖僅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大的,不僅在定義上有區別,在性質和程式上也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城鎮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或者出讓的,對於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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